广宁县心连心助孤扶贫慈善会 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宁县心连心助孤扶贫慈善会(以下简称广宁心连心)慈善公益项目的管理,确保慈善公益项目运行的合法、合规、合理,实现慈善公益项目的预期目标,维护广宁心连心、捐赠方和受助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广宁心连心章程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特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广宁心连心的资助资金。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、项目实施、项目资金、项目评估、项目信息的管理。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立项原则 。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广宁心连心章程》,广宁心连心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: (一)符合广宁心连心章程的有关规定。 (二)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。 (三)优先考虑扶贫济困、赈灾救援、抚孤助学。 (四)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、可行性和实效性。 第五条 立项规定。 (一)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: 1、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,并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。 2、捐赠者无明确受赠对象的,由本会管理部门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,其捐赠款列入本会自主立项项目。 3、根据捐赠者意愿,经前期调研和实地考察并征得捐赠方同意后,由本会法人代表(或授权委托人)同捐赠方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。 4、根据捐赠立项协议,由本会代表和受助方或受助方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。 (二)本会自主制定项目的立项规定: 1、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。 2、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,报经理事会民主集中讨论、认真进行评估,获得一致通过后制作项目评估书。 3、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及项目评估书经会长或秘书长审批后,报理事会审议通过。 第六条 立项程序 (一)根据立项原则与立项规定,对于捐赠者指定立项实施的项目,由申请项目实施的捐赠者按善款募集情况,向广宁心连心秘书处送项目立项申请书及项目实施方案。 (二)秘书处对立项申报材料行审查,报经会长批准后即可立项。 (三)对于广宁心连心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,由秘书处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和项目实施方案,报经会长批准后即可立项。 第七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《项目立项报告》,内容包括:项目背景、项目目标、受益群体、社会效益、可行性分析(包括是否符合广宁心连心宗旨)、实施计划(实施目标、内容、进度及预算)、评估方法等。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,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,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、定期汇报,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、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、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。 第九条 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,报广宁心连心理事会批准;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,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,并报会长或理事会批准。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: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,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;组织项目的具体执行;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,及时向广宁心连心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。 第十一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:不得擅自复制、泄露项目研究内容。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广宁心连心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。由项目负责人立项报告、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,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。 第十三条 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,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、合理、规范、高效使用。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、监督和审计。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、业务管部门、登记机关和广宁心连心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,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。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,秘书处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,报理事会审核。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,根据标准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等级,评估报告须报理事会审核。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阶段,经广宁心连心外联宣传部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,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,总结项目优缺点,评价项目效果,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。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,广宁心连心外联宣传部须向广宁心连心提出结项申请,并报秘书长批准。所有项目文件由外联宣传部统一备案,并在广宁心连心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;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广宁心连心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、平台化管理。 第二十一条 广宁心连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,利用广宁心连心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。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需要,广宁心连心可参照本制度,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。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广宁心连心理事会通过后执行。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广宁心连心。 广宁县心连心助孤扶贫慈善会 2013年3月23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