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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首页 >> 文章内容 >> 心连心福利中心学生违纪处分规定

第一章 总则

      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生管理,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,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的观念,树立良好的学风、构建文明和谐的环境,结合我中心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   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,应本着实事求是、教育为主的原则,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,真正达到警示惩戒的效果。
      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,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,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: 1.警告(扣考评分1-2分) 2.严重警告(扣考评分3)3.记小过(扣考评分5) 4.记大过(扣考评分10); 5.取消入住中心资格(考评分低于60) 每人考评分总分为100分。
      第四条 受上述处分的学生(除被学校开除学籍外)若决心改过,由本人申请,心连心工作人员跟进考核,在考核期间2个月内,有显著进步表现的,可按程序办理撤销处分。

第二章 实施细则

      第五条 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,组织煽动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大过或取消入住中心资格;在学校或中心带头罢课、罢操、罢餐、罢考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 

第六条 对于偷窃、敲诈、勒索公私财物者,经教育认识态度端正且有悔改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情节严重者除送公安机关处理外,取消入住中心资格;

      第七条 故意浪费、损坏公私财物者,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      1.故意损坏财物:中心门、窗、电器、宿舍内部公共物品、功能室内的公共财物,按原价赔偿并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;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      2.破坏中心绿化者,在墙壁、课桌等处乱涂写、乱刻画、乱踢蹬脚等行为者,要对破坏物进行修补或清洁并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;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      3.违反防火消防管理规定,故意破坏消防设施,在中心范围燃放烟花爆竹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
      4.对故意纵火,造成严重损失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取消入住中心资格,并送公安机关处理;
      5.违章用电(私接电线、乱用电器等),收缴电器,给予警告处分;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      第八条 打架、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、策划者,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      1. 窝藏管制刀具、木棍或策划、动手打人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      2.策划、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,取消入住中心资格;后果严重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;

3.邀集校外人员到中心滋扰闹事或打架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后果严重的,给予取消入住中心资格

      4.参加聚众起哄、斗殴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聚众斗殴为首者,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   

      5.打架事件已终止,事后又报复打人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   第九条 酗酒、吸烟、起哄、打麻将、打扑克牌赌博,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    1.严禁喝酒,学生在中心期间喝酒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对于酗酒、及酒后肇事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    2.严禁吸烟,违反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;

    3.严禁在宿舍、教室等公共场所起哄,敲击脸盆、碗等,有意扰乱福利中心秩序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    4.严禁赌博,以现金、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者,除没收赌注、赌具外,对参与赌博者(含通风报信者或望风者)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组织赌博(或做庄)者,给予记过处分;重犯者,取消入住中心资格。

      第十条 不正当处理同学之间关系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下列处分

      1.利用信件、短信侮辱、诽谤、骚扰、威胁他人,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      2.不文明上网,阅览或传播不健康内容,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处分;
      3.严禁早恋,在中心,公共场所举止不得体、搂抱接吻不听劝告、态度恶劣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      第十一条 凡有违反中心管理规定,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,进行处理: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1.不按时熄灯、就寝,在宿舍区域大声喧哗、起哄,妨碍他人学习,休息、生活的给予警告处分;屡教不改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
      2.不按时起床,不准时上学,影响宿舍关门的,给子警告处分;
      3.不按规定时间冲凉(晚上20:30过后没热水),给予警告处分;清洗的衣服必须在阳台、指定晾衣区、晾晒,如果发现在防火管道,风扇晾衣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      4.食堂就餐时,插队者或变相插队者,给予警告处分;不得打包饭菜回宿舍吃,一经发现,给予警告处分
      5.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,凡未经同意进入异性宿舍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      6.未经批准而擅自留宿外来者,给予通报批评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      7.不服从统一管理,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者,给予警告处分;
      8.严格请假制度,一经查房发现有夜不归宿的、私自在外面租住的,未经工作人员同意外出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,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;

      9.上学放学必须要签名,如有发现未按要求,漏签,多签,代他人签名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      10.中心大门关闭后,爬墙进出中心的,一经发现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再犯者取消入住中心资格

      11. 如没按要求上交手机,一经发现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并且没收手机,直至学期结束后归还。

      12.阻挠工作人员、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安人员执行公务的,殴打、谩骂管理人员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

      第十二条 凡有违反中心卫生及安全管理规定的,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:
      1.在公共场合吃零食后随手乱扔垃圾的,给予警告处分;

   2.在校内随意燃烧废纸杂物、乱倒垃圾的,给予警告处分;

      3.往教室、寝室的窗外乱扔垃圾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      4.不参加宿舍、公共区、大清洁卫生值日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      5.卫生习惯差,又不听从教育的,给予警告处分;

      第十三条 凡学校老师投诉者:
      1.迟到、早退、给予警告处分;严格执行在学校请假制度无故旷课,不上学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

      2.上课不认真,如开小差,打瞌睡等,不按时完成作业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

第三章 处分的方式
      第十四条 如果学生有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的,工作人员及时与其监护人联系,向监护人通报学生违纪的事实,一般情节不严重的在班会,上宣布处分决定,严重违纪的、

影响极坏的在会议上宣布处分决定或写成布告形式张贴于

中心公告栏,并要求该生在班会上作书面检讨。

第十五条 记过的次数要根据实际情况,酌情给予相应的处分,违纪达两次记过(含两次)以上的,务必通知学生监护人到心连心福利中心进行协助管教,并写保证书。
      第十六 学生违纪后,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好坏以及认识程度,可以作为从重或从轻处分的重要依据。
      第十七条 如果违纪行为超出福利中心处理范围(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)的,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      第十八条 处分撤销权限和程序:受处分学生(取消入住中心资格的除外)有显著进步表现的,经约定时段(最长两个月)考察后可申请撤销处分;
      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心连心,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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